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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執行與演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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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[分類:當代社會]] ==法律的功能== #保障人民權利:人民的主要權利請參考[[人權與政治制度#人權的內涵|人權的內涵]] #維護社會秩序 #*避免衝突 #*公平 #促進社會進步 ==法律系統== ==我國法律的位階== #憲法 #*制定方式:民國35年,制憲國民大會制定。 #*修改方式: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→公告半年→公民投票複決→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。 #法律:立法院制定修改,總統公布。 #命令:行政機關訂定修改。 ==我國法律接受的人民基本權利== ::-----(一)平等權----- #平等權<br/>-----(二)自由權----- #人身自由 #居住與遷徙自由 #表現自由(意見自由) #祕密通訊自由 #信仰宗教自由 #集會與結社自由<br/>-----(三)受益權-----<br/>---經濟受益權--- #生存權 #工作權 #財產權<br/>---行政受益權--- #請願權: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作法有意見,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映,請求處理。這僅是做願望的陳述。 #訴願權: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,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,可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願,請求救濟。目的是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。<br/>---司法受益權--- #訴訟權<br/>---教育受益權--- #接受國民教育及教育補助<br/>-----(四)參政權----- #選舉權 #罷免權 #創制權:欠人民 #複決權 #應考試、服公職<br/>-----(五)未明示於憲法的其他權利----- #人格權:主要內容包括生命、貞操、健康、名譽、肖像、信用、姓名、隱私等。 #環境權: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。 ===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=== 憲法第23條規定:「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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