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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[分類:振鐸會務]] ===《就業服務法》對薪資揭露的規定=== 第5條 :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: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下列情事: ::一、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。 ::二、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 ::三、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。 ::四、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。 ::五、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管理事項,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。 ::六、提供職缺之<u>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</u>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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