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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年制學程/裁判章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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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[分類:六年制學程/治理]] #裁判案件可由老師,同學,家長提出。 #裁判等級: #*初級裁判:施棋澧,沈昀羲,莊惟智。 #*高級裁判:劉庭安,郭麗熒,游士賢。 #*最終裁判:丁志仁,張天安,王秀雲。 #裁判必須公開進行,要有裁判員,記錄,見證。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,師生不可拒絕。 #裁判可獨任進行,也可合議進行。 #裁判結果分為三等,口頭勸告,冷靜措施,停學1~3天。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,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。 #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,可向高級裁判上訴,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。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。 #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。 #裁判過程分為: #*釐清經過和事實。 #*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。 #*判決。 附註: #一年級初級裁判為:昀羲,棋澧,智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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