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」修訂間的差異
跳至導覽
跳至搜尋
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(以下簡稱甲方)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(以下簡稱乙方)
| 第5行: | 第5行: | ||
<p><center>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      (以下簡稱乙方)</center></p> | <p><center>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      (以下簡稱乙方)</center></p> | ||
<p class='p-2m4'>  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,作為「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」教育為目的。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:</p> | <p class='p-2m4'>  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,作為「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」教育為目的。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:</p> | ||
| − | <p class='p-2'>第 一 條: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(每年簽定<br/>& | + | <p class='p-2'>第 一 條: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(每年簽定<br/>     契約),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。</p> |
於 2024年8月13日 (二) 12:45 的修訂
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
立合約書人:
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,作為「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」教育為目的。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:
第 一 條: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(每年簽定
契約),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。